林至穎:修逃犯例 各界毋須杞人憂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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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2日律政司長鄭若驊表示,跨境反貪需要政府修訂《逃犯條例》。自2月政府提出修訂逃犯條例的議案以來,引來激烈爭議,成為全城熱話,波及海外。而爭議源於社會各界的系統性偏差、各界對內地法治狀况的偏見,及香港的國際地位動搖的憂慮。但歸根究柢,逃犯條例修訂只是填補當前香港法律漏洞,只要港府操作得當,便可解決相應問題,各界毋須杞人憂天。

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存在的法律漏洞和淪為避罪天堂的潛在風險,潘曉穎遊台灣時疑被男友陳同佳殺害,至今未能將兇手繩之以法,突顯了香港礙於歷史原因留下的法律漏洞。香港法律一貫以司法管轄區為應用其法律的基本原則,有兩種方式處理逃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達成移交逃犯的長期協議,及向未簽訂協議的國家和地區提出個案移交,作為過渡安排和補充措施。香港目前與20個司法管轄區簽訂長期協議,未簽訂的有170個,而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適用範圍未包括台灣、內地及澳門。港府向台灣移交嫌犯及處置,缺乏紮實的法理依據。港府未能堵塞漏洞,就讓外地逃犯分子和在外地犯罪的港人逃到香港,逃避法律制裁,市民的生命財產都因此平添風險。

港府修訂逃犯條例,恰好能堵塞這一制度漏洞。法案修訂分為兩項: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後者的修訂有兩條:取消條例中適用範圍的地理限制,以包括中國大陸、澳門及台灣;及訂明個案移交的做法的取消條件——兩地簽訂了逃犯移交的長期協議。這樣就修訂了香港回歸時,礙於一國兩制的考量,刑事的法律互助未有涵蓋中國大陸,留待回歸後因應兩地需要再行商討。如今兩地往來愈加密切,內地法治逐步完善,罪行打擊也理應有所協調。

為兼顧逃犯的人權和行政效率,港府也鎖定了移交逃犯的條件和處置程序。逃犯條例中,個案移交安排在缺乏長期移交安排時才可使用。符合「特別移交安排」的條件有二:屬法案中37項罪行;涉及的罪行必須可判監3年以上,並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但目的地執行死刑者則不移交。其中,法案很清楚地排除了政治罪犯等動搖言論自由的罪行,港人就此最關心的林榮基在香港算不上犯法,不會交給內地。在香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就保障了逃犯的法律權利,例如請律師等。程序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啟動,並作為確證,迴避了在立法會無效辯論的風險,加快了行政效率。司法機關作為最終把關和審判,若不符合犯罪條件,則即時釋放。

內地法治發展 逐步得國際認可

社會各界需要客觀正視內地法治狀况正在持續改善,不復吳下阿蒙。各界人士反對逃犯條例修訂的重要顧慮,就是擴大適用範圍到內地,因他們不信任內地法制,但這種疑慮已與現實差別很大。為發展經濟,國內自改革開放以來積極接軌國際、加強法治。據聯合國今年公布的報告顯示,中國是全球第二大外資流入國和外資流入最多的發展中經濟體。假如中國的法治「極度混亂,民怨四起」,營商環境自然差劣不堪,又怎麼會吸引到這麼多商人投資呢?58個國家已和中國內地開展移交逃犯合作,就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其法治發展逐步得到國際認可。法國、比利時、澳洲等55個司法管轄區,已和內地簽署了引渡條例;美國、加拿大、英國等已和內地簽署刑事司法協助條約;美國和加拿大曾以個案形式向內地遣返逃犯。2014至2018年,內地從外國引渡42人,38人根據引渡條例引渡,4人通過個案形式引渡。士別三日,當刮目相看。

中美爭鋒 令美國更看重香港

此外,社會各界需要認清香港的戰略優勢,不宜妄自菲薄。這次逃犯條例修訂對香港國際地位的影響,就是社會各界另一個爭議點。這番顧慮並非空穴來風,美國國務院發表聲明指,密切關注港府修例,批評中國內地法治及人權水平倒退,暗示這是破壞一國兩制,威脅這可能令香港喪失國際事務的獨特地位。美中經濟與安全審查委員會(USCC)發表8頁研究報告,指逃犯條例修訂一旦通過,北京在港影響力會增加,加速侵蝕港人治港;修例會對美國構成極大風險,有機會違反《香港政策法》多項重要條款。但事實上,澳門通過《基本法》第23條已10年,依然維持其獨立關稅區地位;新加坡的政治紅線比香港更深更寬,依然無阻美國等國際投資者對他們的信心,足見美國當局這番說辭只是官樣文章。事實上,中美爭鋒的格局令美國只會更看重香港,因為香港具備一國兩制和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適合作為與中國內地保持非正式接洽的平台。美國如是,其他美國盟友也如是。故此,香港是中美爭鋒之間的緩衝地帶,周旋之間不可或缺。美國又怎會輕易因為逃犯條例修訂,自絕於香港?

港府應與中央訂長期移交協議

歸根究柢,港府與中央達成各界接受的移交逃犯的長期協議,才是長遠之計。如今修訂逃犯條例,依然是以個案移交方式進行,只是權宜之計。個案移交僅僅是由政府間臨時接洽的做法,香港在解決跨境犯罪上依然缺乏紮實基礎。礙於個案移交的可變性太高,移交與否的啟動程序掌握在行政機關,即使稍後在立法會通過逃犯條例修訂,反對修訂的人士疑慮未解除,很大機會繼續爭執,令往後行政立法關係和政府與社會關係蒙塵。長期協議才能令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根據明確而持續的長期協議,加以執行落實。故此,港府應主動在不違反言論自由等香港價值的前提下,與中央訂立長期協議,需要明確界定移交的原則,行政與司法雙重把關,公布具體操作方式。在日後出現在既有法例以外、影響深遠的新狀况,港府再提上立法會討論。

總括而言,如今港府修訂逃犯條例,彌補了法律漏洞,兼顧逃犯的人權和行政效率,避免香港成為避罪天堂。社會各界應正視內地法治的改善,認清香港的戰略優勢,以免杞人憂天。港府也有需要主動與中央協商,形成移交逃犯的長期協議和機制。

作者是一國兩制青年論壇副主席
原文載於《明報》觀點版 (201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