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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經濟學人》在最新一期雜誌以「保持中立,熱愛黨」為題,聲稱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公務員「並不信任」,認為李家超擔任特首後,政務官會進一步受到排擠,而公務員必須宣誓和到公務員學院接受愛國教育導致投考公務員的人數減少云云。然而,全篇文章充斥着大量自相矛盾的論點,所謂的理據更是東拼西湊,缺乏基本的說服力 。

文章在最主要的論點犯上顯而易見的自相矛盾。第二段開首認為中央對香港公務員的信任並不足夠,但及後即強調回歸後除了英國人以外,公務員都可以順利過渡到特區政府,而過去四位特首有兩人都是由前政務官出身。其實,這不正正反映中央政府一直用人唯才嗎?文章也提到幾位特首、陳方安生和李家超都是天主教徒,但又暗示中央對天主教並不認同。中國公民依法享有宗教自由是毋庸置疑的,而中央委任有宗教信仰的人士,正是印證了中央支持香港人繼續在基本法下享有宗教自由的事實。

西方限制公務員自由更甚

文章花最大篇幅描述的,是公務員中的精英──政務官近年的情況。文章提到部分公務員在2019年黑暴期間反對政府,甚至參與罷工;也有公務員匿名聯署反對政府。然而,公務員是否不滿政府不是重點。我們應該問的,是這些明顯違反《公務員守則》的行為,為什麼沒有受到處分?這包括《守則》要求公務員「對行政長官和特區政府絕對忠誠」,而「當在任政府作出政策和行動決定後,不論個人意見如何,公務員必須全心全力支持,執行有關的決定 。公務員在參與公開辯論或討論公共事務的場合,或在這些場合發表意見,須確保其言行與在任政府的政策及決定一致」。至少筆者在近年研究公務員政治中立期間,沒有在處理紀律事宜的公務員敘用委員會年報中,看到有公務員因此受到紀律處分。

香港公務員的言論自由跟英美國家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環顧世界各國,公務員因為要保持中立而放棄參與政治和批評政府的權利是理所當然的,包括英美和其他西方國家。《經濟學人》來自英國,不可能不知道對英國公務員參與政治和發言的限制。英國「政治中立」屬公務員聘用條款一部分,並非法律要求(香港規定基本上跟從英國);英國政府按照公務員級別和工作性質,對參與全國性和地方性選舉作限制。

在參與政治活動時,公務員被要求保持克制,不能讓公眾有違反「政治中立」的觀感和引起所屬大臣尷尬,值得注意的是,「政治活動」的範圍十分廣泛,包括參選、助選、發表政治言論、投稿報章、著書等等。無論是參與選舉或者發表政治意見,都要事先向上級或部門首長申請。如有違反批准條件的,上級可以撤回許可。可以說,英國的事先申請制度比香港還要嚴格。

美國公務員「政治中立」的實踐主要靠完整的法律、強有力的執行機構和豐富的案例,包括1939年通過《哈奇法》 (Hatch Act),又名《防止有害政治活動法案》,適用於由聯邦政府撥款的全國的僱員;美國亦有設立特別調查辦公室(Office of Special Counsel),為所有跟公務員參與政治和發表言論的限制訂立詳細指引,並處理有關違反 《哈奇法》的投訴,指引規定巨細無遺,包括對僱員在網上和社交媒體(包括 Facebook)發布和轉發黨派活動和選舉資料作規範。

該文章認為要求公務員宣誓擁護基本法導致投考公務員數目減少。然而,向憲法宣誓以彰顯政治忠誠是各國公務員普遍的做法。例如《德國公務員法》,第60條規定「公務員為全體人民服務,不為政黨服務,他們中立且公正地完成自己的任務,在履行公職時始終考慮大眾的利益」。第64條則規定公務員宣誓義務。「德國公務員不止要宣誓擁護憲法,還有義務以行為捍衛德國基本制度」。

政治忠誠是政治中立前提

總結而言,該文章的標題本身已反映作者對「政治中立」這個基本概念的無知。政治忠誠是「政治中立」的前提 ,這適用於西方國家也適用於香港。而「政治中立」對於公務員有兩大方面的規範:一是公務員不管個人的政治立場如何,都應該對所有黨派一視同仁,不能偏私;這是對他們執行公務的要求。二是公務員參與政治的權利和言論自由權利會比一般人受到更多的限制。這些近乎常識性的要求,還有宣誓效忠憲制性文件這些西方公務員的基本動作,竟然成為《經濟學人》攻擊中央和香港的藉口,只反映其一貫對香港特區和國家的偏見,還有對待中國與西方國家的雙重標準。

然而,隨着三場重要選舉的順利完成,「愛國者治港」原則在香港的土壤已落地生根;而作為治理香港主要力量的公務員,對其必須愛國的要求是基本的,也是根本的。公務員是「公字當頭」,若把個人政治偏見放大,或者拒絕接受言論和參政權利要被削弱的事實,都是違反政治忠誠,公私不分的行為。筆者深信,絕大多數的公務員都是盡忠職守和熱愛國家與特區;期待下屆政府在李家超先生的帶領下,繼續維護和發揚香港公務員的專業精神,並在公務員團隊落實「愛國者治港」的重要原則。

作者是一國兩制青年論壇創辦人兼主席、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
原文發表於大公報A12版(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