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特區應該有幾「特」?這個問題已多年沒有提出來。在香港如是,相信於北京亦一樣。但曾幾何時這是一個受到重視、認為是十分重要的提問:既然是特區,就的確應該要「特」。
香港作為特別行政區的「特」,「特」在於「一國」之內它有另一套制度。這另一套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是資本主義市場經濟。所謂「一個國家兩個制度」方針的核心,是「不在香港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但資本主義經濟得以維持,又不單純是一個市場運作的問題。所以這個另一個制度還要包括其他令香港社會經濟成功發展的元素,當中「香港原有法律……予以保留」(《基本法》第8條)。而基於同樣精神,香港特區的「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除使用中文外,還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語文」(第9條)。當然還有「生活方式50年不變」,而在這原則底下,包括宗教信仰自由、「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第27條)、「通訊自由和通訊秘密受法律的保護」(第30條)等。從上世紀80年代的角度來看,將來香港特區得以成功落實,需要市場經濟以外很多制度因素配合。
不顧對方利益 無法維持微妙平衡
將當時香港整套社會經濟制度(殖民地的政治管治安排除外)保留下來,既為安撫香港人、減低他們對回歸的恐懼,同時也認為可幫助未來的特區保持安定繁榮,繼續為國家作出(尤其是經濟的)貢獻。收回主權的意義不在於「解放」香港,而是處理一個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保護國土完整。與此同時我們必須明白,一國兩制安排本身是歷史妥協的結果:沒有任何一方取得絕對優勢,完完全全按其意思而畫出香港未來藍圖。每一方都有得亦有失,始為之妥協。一國兩制作為當時成功處理香港前途問題的方案,其特點正在於這個建築於妥協上的平衡點。如果某一方完全不顧另一方的利益、考慮、計算,便無法維持那微妙平衡狀態。
我在上面舉出英文亦是正式語文的例子,就是想指出:假如某一些人嘗試單從意識形態角度來看待這個問題,當然會覺得這成何體統,既然已回歸祖國,為何還容許英語佔有如此重要地位呢?但在一國兩制框架裏,則使用英語既反映香港的國際化特色,同時對其經濟發展及鞏固財經中心地位起着正面作用,從實際角度,這有保留價值;更重要的,那是香港社會的文化特色及傳統,基於尊重原有生活及文化,這亦應該如此。在此我想強調的是:一國兩制的成功實踐,需要有這樣一份自覺。
香港是特別行政區,而不止是一個「一國」底下的「超級經濟特區」,只要有資本主義市場經濟、另一種所有制制度就夠了。這是它的「相對自主性」:基於這種另一個制度的完整性,喜歡也好不喜歡也好,都需在這個制度框架裏走一圈。對某些人來說這是費時失事,但在香港更多人會認為這是應有程序。
同樣重要的是達成一國兩制這個妥協的歷史背景。今天或者很多人不想舊事重提,又或認為由上世紀80年代初至今已發生很多轉變,沒有必要將昔日考慮作為參考,而是應向前看,目光放在未來,所以並不需考慮原來歷史背景。但無論主觀上有何期望,我們必須明白,當年的憂慮早已轉變為文字,寫入基本法。舉例:第105條(「依法保護私人和法人財產的取得、使用、處置和繼承的權利,以及依法徵用私人和法人財產時被徵用財產的所有人得到補償的權利。徵用財產的補償應相當於該財產當時的實際價值,可自由兌換,不得無故遲延支付」)寫來小心翼翼。我每次讀這一條的時候都會想起新民主主義提前結束、五反運動、公私合營、社會主義改造。當年工商界是抱着什麼心情面對回歸,大家是明白和理解的。當然今時今日哪會有不尊重個人財產這回事?還有什麼值得害怕?這是可以討論的。但這並不等於說基本法的內容不需從其歷史背景來閱讀和理解。
從這個角度來看,第18和22條是有着相同背景和考慮的,都是擔心內地單位及人員可以不受約束在港採取行動。事實上在制定基本法的年代裏,大多數港人是假設將來特區跟內地是會保持距離,甚至是維持某個程度的區隔。如果兩地會出現互動,很大程度上是單向的:香港進入內地,而不是兩地完全開放雙向互通。今天看來這樣的想法顯然是低估了內地社會經濟發展速度,完全落後於形勢。但我們不能否定在制定基本法的時候,港人對於有內地單位及人員能夠在境內執法十分抗拒,或甚至是不能接受。
理論上基本法應該是「活的基本法」,能回應社會環境轉變、面向未來。不過在活化過程中,恐怕還是需以香港的方式(例如循普通法)在特區的框架內走一轉。今次說人大常委會批准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做法不會令港人不安和感到不自在,肯定是開玩笑。人大常委會以其觀點確認《決定》合乎憲法而毋須再額外做些什麼,明顯地是太早作出干預,而沒有讓特區發揮高度自治權來解決難題。而部分人士將討論提升到憲法與基本法哪一套較大、講出「不可用普通法原則來解讀基本法」等說話,其實都是沒有必要,甚至是引起更多爭論。情况就像英語在九七後繼續是正式語言一樣,這是特別行政區的「特」:事情應盡量循香港的方式和在本地框架內走一轉。
但在目前香港政治形勢底下,怎樣能有效率地在本地框架內走一轉呢?近年反對派那種近乎完全沒有選擇性的挑戰施政,基本上不會令對手相信彼此間存在談判妥協的空間。在回應人大常委會《決定》時,有反對派人士口頭上表達過「情願人大釋法」。不過我們都清楚知道,到了特區政府表示會考慮提請釋法的時候,他們又會覺得釋法內容不可接受,又或此舉乃引狼入室、破壞更大,於是這個在基本法下可能使用的程序還是不應使用。如是者,整個討論又可能回到起點。
從反對派立場考慮,他們最安全的說法和做法是原則性地反對興建高鐵、反對興建西九龍站、反對一地兩檢。如此這般他們可以政治正確地站於不敗之地:日後所有發生的事情都是在他們一片反對聲音的情况下通過。這樣做的話他們需要承受的政治壓力將降至最低,同時也沒有什麼政治風險。這種反對派的角色較易操作。
政治操作難促成妥協
這是一種沒有角色的政治角色。反對派可選擇站在道德高地上,而沒有需要思考(或反建議)如何在一國兩制框架內找出可以採用的解決問題的方法。可以這樣說:他們沒有需要為某種按其理解的基本法的處理方法(例如主動提請釋法)「背書」。可是我們也知道,沒有承諾和承擔的打算,則一切均屬政治上的技巧與修辭,而不可能促成某些妥協或談判結果。基於目前香港政治生態環境,他們採用這套政治操作方式,不難理解。任何一個政黨或議員嘗試偏離這條「政治航道」必定成為攻擊對象,被挖走選票。要打破這種議事循環,差不多是完全不可能。
但問題是:長此下去,我們如何在香港社會內守護一國兩制的程序、框架呢?
過去很多討論是關於一國兩制應該怎樣,而較少研究如何操作一國兩制。這個關於操作的提問涉及框架、束縛,但也關乎留白、空間。對北京、對香港、對建制、對反對派,這是今天必須深思的課題。
作者呂大樂是香港教育大學香港研究講座教授
原文載於《明報》觀點版 (2018年1月12日)
圖片來源:
http://std.stheadline.com/daily/news-content.php?id=1646769&target=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