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務司長張建宗曾在網誌撰文,破解香港年輕人對粵港澳大灣區的迷思。他指出特區政府會加大宣傳,增加市民對大灣區發展的認識。大灣區建設是有策略地把珠三角11個城市整合,各城市發揮自己的優勢互補不足,推動區域經濟協同發展。在這個大策略帶領下,港人應更好地運用自己優勢,抓緊大灣區發展機遇,為自己事業打拼。
隨着大灣區區內城市的整合,區內人口流動將倍增,未來跨城市生活到大灣區居住、就學、就業、創業的港人將愈來愈多。港人跑到周邊城市發展,城市間的交流亦日漸方便,但當中稅務安排是很多港人最先考慮和關心的。
國內稅務制度與香港制度分別很大,對於習慣簡單稅制的港人而言,是比較難理解的。再者,當納稅人同時需交付內地和香港兩地稅款時,將會變得更混亂。
兩地繳稅的複雜性
根據香港稅務局指引,香港居民在香港受僱,即使部分職務在內地執行,他從該受僱職位所得的全部入息,都要繳納薪俸稅。不過,若全部職務都在內地執行,而在港沒有提供任何服務,則可豁免香港薪俸稅。如果在內地或海外受僱,而在中港兩地均有提供服務,則只需就在港提供服務所得入息繳納香港薪俸稅。此外,若香港居民回港只屬到訪性質及在該課稅年度訪港不到60天,即使在港期間有提供服務,也不用在港繳納薪俸稅。惟是否屬到訪性質,須視乎個別情况而定。
若僱員在港毋須執行職務,而職務只在內地執行,不管在哪裏受僱,他都需為該收入繳付內地個人所得稅。若僱員一年內在內地停留不超過183日,他只需為內地機構支付的部分,繳付內地個人所得稅。若一年內在內地停留多於183日,他需為內地機構、香港及境外僱主提供的報酬,在計算應繳稅款後,按在內地停留日數計算繳納稅款。計算方法是「(當期工資薪金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當期境內工作天數÷當期天數)」。
若能港人港稅 定能吸引香港人才
自僱人士或企業董事收取董事費,按有關企業的所在地決定在何地繳稅。從香港企業取得的董事費,全數在港繳納薪俸稅;從內地機構收取的董事費,則全數在內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內地個人所得稅稅款是每月收取的,稅率按薪酬水準而定,大約是5%至45%。
企業方面,現時香港企業不可在內地成立分公司,只可設立需繳交企業所得稅的子公司。當內地子公司需調撥股息至香港總部時,便需繳交5%至10%所得稅。若能開放讓香港企業在大灣區開設分公司,就可減省相關稅款。
若港人同時需繳交內地個人所得稅和香港薪俸稅,他可以向香港稅務局申請把內地稅項部分入息豁免徵稅。不過由於內地稅率比香港高,如果港人在內地工作,按照內地標準繳稅,內地個人所得稅稅負大致是香港薪俸稅的3倍。然而港人未必會使用到內地的福利和公共服務,要繳付此稅或不大公平。有關方面大可考慮參考現時珠海市廣東自貿區橫琴新區「澳人澳稅」的做法:若是港人到大灣區城市工作,可以豁免計算逗留日數,直接根據香港稅率繳交內地個人所得稅。此舉不但能減低港人在內地的稅務負擔,更能簡化繁複的逗留日數計算,吸引更多香港人才到大灣區發展。當然,所謂「港人港稅」牽涉全國稅務政策,國家難以專為在內地工作的港人定出一個特定稅務政策。但像珠海橫琴這種通過地方政府財政補貼,向特定專案項目或人才退回稅款的特定稅務優惠政策,值得粵港澳各地政府為推動大灣區一體化發展去研究協商。
按照內地《個人所得稅法》和2011年修改並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減徵個人所得稅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在內地不同地區,個人所得稅也有不同免徵、減免、獎勵。對於到大灣區發展事業的港人而言,應更加留意有沒有一些稅務優惠可以協助企業發展。
創業研發扣稅 助創科發展
大灣區整體發展方向有不少都與科技和研發相關,香港有能力把區內城市資源和長處整合:大灣區有世界頂級科研人才、一流研究中心和配套、把新科技商品化的能力,亦有製作原型產品的協作和大規模生產工廠,更有向世界各地市場推廣和銷售的經驗。要讓大灣區科技產業做得更強更大,為區內帶來更多新能力,有關方面應更積極向科技研發項目提供協助,「研發開支扣稅」應是最有效措施之一。
到大灣區發展的港人,以中小微企和初創經營者或合伙人佔最大部分。對不少有意開拓自己事業的朋友而言,大灣區內城市的人口集中,較有利拓展內銷市場。擁有澳門和香港作為國際接軌的視窗,將能吸引不少人以大灣區作為平台,把內地優質產品帶到世界舞台,實現「走出去」構想。「創業稅返還」等對創業者的稅務優惠,可為大灣區吸引來自香港、澳門以至其他城市的創業者。
對有意到大灣區發展的港人而言,較低稅率和合適稅務優惠當然有吸引力。若有關方面能打破繁複的報稅、繳稅安排,定會是更有意義的助力。長遠而言,在大灣區城市融合發展以後,有關當局可考慮更便利的合併計稅方法,讓游走於粵港澳3個獨立稅區、在「三制」下工作和發展的朋友,可以一次過完成各地繳稅責任。
作者是一國兩制青年論壇理事、香港廣東青年總會副主席
原文載於《明報》觀點版 (2018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