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宗、施漢銘:從美國司法案例 看國家安全與言論自由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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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來,維護國家安全是各國政府的重要和基本義務。只有維護國家安全,方可令整個社會處於正常的秩序下平穩地發展。國家安全的重要性,不論是作為東方大國的中國,還是西方大國的美國都是一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1條中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在Haig v. Agee一案中也明確指出:「沒有比國家安全更為緊迫的政府利益,這是明顯而無可爭辯的。」

 

與國安衝突時 言論自由會出現限制

同樣作為公民基本權利之一的言論自由,在眾多國家也被視為一項憲法賦予及保障的權利。作為香港憲制性文件的《基本法》第27條也指出「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指出「國會不得制定……剝削言論自由或出版自由(的法律)」。

然而,以上兩種對國家及公民都至關重要的利益,在今天這個分裂、恐怖主義萌生和蔓延、國家安全經常受到挑戰及威脅的社會中頻頻發生衝突。由於立法者在立法過程不可能考慮所有未來發生的可能情况、法律制定與社會發展的不一致性及法律語言的模糊性等因素,法定權利的界限在立法時未必能被界定清楚,而導致權利上的衝突。從美國的司法判例中不難看見,「言論自由」的「自由」並不是毫無界限的,往往在與「國家安全」產生衝突時,該項自由會出現不同程度的限制。

1969年判決:傾向保障言論自由

雖然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中對言論自由的權利作出了強而有力的保障,但是在多年來的司法實踐中,美國法律界對其是否應該存在界限及如何界定界限,一直存在爭議。當中最為經典的案例之一為「布蘭登伯格訴俄亥俄州案」(Brandenburg v. Ohio,以下稱「Brandenburg案」)。在Brandenburg案中,被告Brandenburg為美國俄亥俄州3K黨(Ku Klux Klan)的一名領袖,他在1964年透過電視傳媒辱罵黑人及猶太人,並揚言:「如果我們的總統、國會和最高法院繼續壓制高加索白種人,我們將採取某些報復行動。我們有40萬人,將於7月4日向國會進軍。」其後,他被指控違反俄亥俄州的《組織犯罪防治法》(the Ohio Criminal Syndicalism statute)中以「犯罪、破壞、暴力或非法恐怖主義手段達成政治改革」,並判處1000美元罰款及10年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