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振權:從「政府論」看一國兩制全面管治權

何建宗:少喊口號多做實事 避免大灣區重蹈「官熱民冷」覆轍
何建宗:從「一地兩檢」到「兩地一檢」

John Locke British Philosopher

從2014年公布的「一國兩制白皮書」到最近的十九大會議,中央一再強調對香港有「全面管治權」這一概念,但同時也強調香港擁有「高度自治權」,並要求兩者有機結合起來。

探本溯源,這與西方管治方法的融合有着不可分割的關係:先給予香港高度自治權,在《基本法》加入以西方民主政體為藍本的循序漸進式民主,到最後有機結合中港制度,把香港納入國家管治體制內。大灣區區域融合,這意味着一定的西方現代政府元素將會出現在未來的珠三角地區甚至全中國。要找出那些可能的元素,得要從西方現代政府的起源思考。

西方國家的現代政府的起源可追溯至17世紀英國光榮革命時期,啟蒙運動、宗教改革激化出社會分化、國家內戰。在經歷數次轉折後,當年的英國哲學家都在思考怎樣的政府形態才能把當時紛亂的社會穩定下來。

當中洛克(John Locke)於1690年提出了影響後世深遠的「政府論」(Two Treatises of Government),在其論述中除駁斥君權神授的合理性外,更系統地闡述了現代公民政府的真正起源、範圍和目的。其主要內容是人類之初是生活在一種純粹的自然狀態,完全自由平等獨立,只需要遵守自然法則,即理性。既然是平等與獨立,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在此自然狀態中,自然法的執行權屬每一個人,換句話說人人都有權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但這種懲罰權以制止違反自然法為限度,非無窮權力。

但在自然狀態中缺少一種穩定及人們共同認同的是非標準尺度,及缺少一個有權依這標準來裁判一切糾紛的公正裁判者。而放棄各人在自然狀態的獨立懲罰權,加入政治社會,交由人們指定授權的代表來依照政治社會一致同意的規則來行使權力,這就是立法和行政權力的起源。政府和政治社會,緣生於此。

人在自然狀態下經過勞動而獲得私有財產,政府成立的目的就是保護此私有財產,而絕對不能未經人民同意而任意對財產課稅。國家必須根據正式頒布的長期有效的法律,而不是臨時專斷的命令來統治。法律對貧富貴賤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以任何藉口逃避法律約束與制裁。國家權力分立法、執行、對外權,但是如果同一批人同時擁有制定和執行法律的權力,這就會給人絕大誘惑,使他們動輒獲取絕對權力,因此立法及執行權應該是分立的。

國家權力是受人民委託來實現某種目的,那它就必須受那目的限制;當這一目的顯然被忽略或遭到打擊時,委託必然被取消,權力又回到當初授權的人民手中。人民又可以重新把它授予最能保護自己的人。

轉變的契機
當年洛克的理論影響以後數十年的西方思想家,終於發展出一套現代民主國家的道路。從現在趨勢看來,在香港一國兩制高度自治環境下,配合整體發展佈局,一個近似西方但不是照搬西方的、對人民權力相對局限的政府,並且立法及行政分立,保障人民的自然狀態與私有財產,在「有機結合」的前提下將在大灣區一體化的背景下逐漸形成。而「全面管治權」加上香港「高度自治權」,正是這個轉變的契機。

作者黃振權是一國兩制青年論壇理事
原文載於《明報》觀點 (2017年12月8日)

圖片來源:http://slideplayer.com/slide/7598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