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漢銘 : 「初選」或構成「舞弊」

林至穎: 中美風雨欲來 港人機不可失?
林至穎 : 百年變局,香港何從

隨着香港反對派日前舉行的所謂「初選」正式落幕,特區政府、「兩辦」先後對是次「初選」作出回應,指出其有違反香港國安法的嫌疑。這次看似屬於「初選」的政治活動,實際上違反了政治選舉的基本原則,更有機會違反香港現行法律。

選舉是民主政治最為重要的特徵之一,在一個民主和法治的社會中,政治選舉活動必須在法律的框架下進行,方可體現其公平、公正。「初選」一詞之概念在《基本法》及香港現行的法律中並沒有提及,其實際源於美國選舉。簡言之,「初選」至少應具有三個特徵:一,參選的政黨應享有平等進行初選的權利;二,初選活動需要以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和程序進行;三,初選活動應為「黨內選舉」,即在一個政黨中對黨內有意參選的人進行篩選。

然而,是次「初選」並不符合以上三項條件,有違選舉制度中的「初選」定義。一是這次「初選」只有反對派參與,而建制派則並無展開類似的選舉活動,容易造成立法會選舉的不公;二是該「初選」活動並沒有任何香港現行的法律作為依據,而是由個別人士或團體私下進行,缺乏法律賦權;三是「初選」實際並不屬於「黨內初選」,而是「派內初選」,是由多個屬反對派政黨、組織共同合作進行選舉。因此是次所謂「初選」不但與香港現行有關選舉的法律制度脫軌運行,更是破壞了選舉應有的合法性。

是次「初選」或會構成選舉舞弊行為。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8條規定,對他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或威脅對他人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誘使其在選舉中參選、不參選或撤回接受提名,即屬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而在「初選」舉行後,「初選」發起人戴耀廷指出:「誰若不遵守初選結果,無異政治自殺。」該言行無疑具有威逼他人的嫌疑。此外,若然是次組織「初選」活動的資金來源涉及到外國或境外資金資助,便有機會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9條第3款提及有關直接或間接接受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的指使、控制、資助或者其他形式的支援而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構成「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

不論是次「初選」是否有違法行為,「初選」過程中收集了大量投票者的個人資料,即使這些相關資料是投票者自願提供,「初選」組織者是否有能力確保投票資料的安全保存,從而避免大量重要、敏感的個人資料落入不法分子手中,依然是未知之數。

 

作者是清華大學法學學士、「一國兩制」青年論壇助理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