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建宗、施漢銘:打擊假新聞 立法勢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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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網絡資訊流通日益頻繁,社會上的新聞、娛樂及自由言論百花齊放,同時也引發了虛假資訊為國家、社會安全帶來隱患的思考。尤其自2019年的「修例風波」及2020年的新冠肺炎疫情開始,數碼科技的普及性令網絡上充斥着似真非實的煽動性言論,現象猖狂。

言論和新聞自由非無界限

隨着香港國安法的落實,虛假的網絡言論和信息,尤其是涉及影響國家安全、煽動危害社會安全的言論,和散播不實且影響社會民心的資訊,應按照香港國安法第九條:香港特區「應當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和防範恐怖活動的工作。對學校、社會團體、媒體、網絡等涉及國家安全的事宜,採取必要措施,加強宣傳、指導、監督和管理」,予以處理。

假新聞利用不實的資訊誤導大眾,以帶來政治、經濟、市場或心理的成就感和利益,這包括通過傳統新聞媒體(印刷和廣播)或網絡媒體散播的虛假資訊。在學術層面上,假新聞是帶有虛假成分的錯誤資訊,並帶惡意動機,造成傷害的惡意誤導和提供錯誤資訊(misinformation)。根據普林斯頓大學的研究指出,年長的人相對於年輕人較缺乏數碼體驗,因此更容易分享假新聞(Guess, Andrew; Nagler, Jonathan; Tucker, Joshua. Less than you think: Prevalence and predictors of fake news dissemination on Facebook. Science Advances. 2019-01-09, 5 (1): eaau4586. doi:10.1126/sciadv.aau4586)。虛假新聞的風潮在政治動盪和疫情年代中更顯惡劣,它們暗藏的誤導性和煽動成分更是立法者急需打擊的重要領域。

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保障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和出版的自由,同時《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三百八十三章也保護了相對的權利(《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將聯合國採納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納入香港法律中),在香港國安法實施前,本地立法並沒有明確且適用的法規去監督損害國家安全言論。然而,言論自由的行使並不是絕對的,存在必要之限制。《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十六條比照了聯合國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強調權利的行使需賦予限制,其目的是為了(1)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和(2)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和風化。

事實上,香港在歷史上曾實施過類似「假新聞法」的法律,於80年代被廢除的《公安條例》第二十七條「虛假消息罪」,便是港英政府用以針對懲處惡意散播虛假資訊的法律,後來因定義及範圍不清晰等質疑被廢除。一直到了二十一世紀,因互聯網衍生新的安全和虛假資訊問題,但在立法進程上,香港仍然缺乏專門處理網絡虛假資訊的法規。

然而,有人質疑就假新聞進行立法限制會侵犯言論、新聞自由和人權,擔心媒體和個人會被「以言入罪」。但是,言論和新聞自由的權利本來便不是沒有界限的,加上隨着近年香港本土恐怖主義的出現,特區政府必須也有責任就「假新聞法」進行立法以防止「虛假資訊、仇恨和謊言」的散播。

平衡國家安全和自由權利

香港基本法和其他現行的法律對人權、言論及新聞自由的保障已經有完善的保障,並且與國際標準銜接。特區政府在此基礎上進行立法時,在維護上述權利和自由,以及在保障公眾利益、公共安全間取得平衡,便可消除公眾疑慮。例如,在立法時,可以參考作為保障言論自由國際標準之一的《約翰內斯堡原則》。《約翰內斯堡原則》在經過多年的發展和引用,已經成為民間及政府推動國家安全法的主要指導原則。根據該原則,公權力只須證明其限制表達自由的目的是(一)、以保護合法的國家安全利益為目的;(二)、並非單純為了讓政府免於尷尬或轉移對政府的批評,從而在國家安全和言論自由間取得平衡。

在「修例風波」中可見,部分媒體失實的、虛假的消息及資料能夠輕易誤導,甚至煽動市民。香港絕不可以成為國家安全的缺口。在經歷一年多的社會動盪後,香港由亂轉治、由治及興,現在已經是最合適的時機就打擊假新聞進行立法。

作者分別為一國兩制青年論壇創辦人兼主席、研究員

原文載於《大公報》(2021年10月25日)

圖片來源於Mike van Schoonderwalt / pexe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