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分享:湯家驊-法治的雙重標準

田飛龍:司法覆核不是救命稻草
嚴少華:林鄭訪歐 提升香港在中歐合作的地位

湯家驊:法治的雙重標準

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被判暴動罪成,監禁6年。判決一出,殖民地時代前港督彭定康在數小時內便在網上回應,指法例被「濫用」作為「政治工具」,「迫害」民主派人士及激進分子。這是非同小可的指控,令有識之士頓時嘩然,自然也引來一些批評。前幾天,彭勳爵再次撰文解說在任港督期間曾嘗試修改《公安條例》,但臨時立法會在回歸後「還原惡法」;特區政府需就此解釋為何堅持引用公安條例和「不遵守」國際人權公約。文章結語更指,批評他的人若不同時批評內地國安人員在港擄走港人之事,他很難認真接受這些人有關法治的「訓言」。彭定康的言論,筆者亦有份提出批評,因此就他的指控和回應也必須指正一些明顯的謬誤。

指正彭定康的一些明顯謬誤

首先,讓我們弄清楚一個大前提:彭定康指控有人「濫用法例」,但並沒有清楚說明他是針對梁天琦之定罪,還是判刑。簡單而言,定罪與判刑是兩回事。假若有人認為對梁天琦的判刑過重,這個可以理解;但判刑輕重可透過上訴程序來處理。原審法官犯錯,由上訴庭更正,並無不妥之處,亦是法制原意所在,不可能觸及特區法治問題。假若彭勳爵針對的是定罪,那便有點奇怪,因為根據案情,爭議點並不在法律層面,而是在於事實判斷。在事實判斷方面,所有人也從電視直播清楚看到旺角暴動當晚實際情况;更何况定罪的並非法官,而是陪審團。法律如何被陪審團「濫用」,實在願聞其詳。彭勳爵可能沒有留意法官引導陪審團陳辭長達3天,一般法律界人士也認為該引導是傾向「脫罪引導」(acquittal direction),而事實亦是陪審團並未能就所有控罪得出結果。橫看豎看,明理的人也不會相信梁天琦的定罪是基於政治因素多於事實。

另一點可能更重要的是,假若彭勳爵所指的是司法制度上的「濫用」,那最少有兩個可能:一、特區政府「濫用」法律提出檢控,迫害忠良;二、法庭「濫用」法律,無理監禁無辜者。先看第一個可能。假如我們的司法體制是公正嚴明、符合法治的話,特區政府便是「濫用」法律檢控權,法庭或陪審團也能洞悉奸計,釋放忠良。假若彭定康是指我們的司法制度漠視法治,「利用」法律迫害民主派人士或激進分子,那這指控則極為嚴重,亦與事實有很大的距離。上文已提及梁天琦有關暴動罪的行為乃在眾目睽睽下進行,有即時新聞報道為證,怎可把事情說成是無辜者被專權者利用法律迫害?

彭稱公安例違人權公約 說法極有可商榷之處

彭勳爵又提出特區之公安條例有違人權和國際人權公約。這說法亦極有可商榷之處。第一,梁天琦被定的是暴動罪,不是非法集結或非法示威罪。香港的暴動罪乃源自英國18世紀普通法的罪行,一直為殖民地政府立法而沿用。暴動罪也一直存在於英國,其定義除最近從3人集結改至12人集結外,定罪元素大致與特區之暴動罪相同。更重要的是,暴動罪其中一項重要元素是使用暴力,怎能有人把防止暴力罪行說成是「惡法」?實在令人費解!

彭勳爵指他曾嘗試修訂公安條例。沒錯,他曾經嘗試修訂有關遊行示威權利之條文;而回歸後,臨立會卻引入需向警方索取不反對通知書之限制。有人認為這限制是違反人權,這是可以理解。但事實是:第一,這些條文與暴動罪無關;第二,回歸廿年,特區法院多次審核公安條例,亦沒有任何判決認為該條例屬「惡法」、違反人權或國際人權公約。可能彭勳爵對國際人權法或國際人權公約認知不深,但公約下第19條及第21條有關表達及集會之自由均是一種有限制之權利,而非一種絕對自由。國際人權公約在這兩條條文清楚列明這些權利可因應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安全和其他理由所限制。在人權法下,這些條文一致為國際間公認,可因應個別地區當地情况而以不同準則經過「平衡測試」(proportionality test)後,作有限度酌情實施(margin of appreciation)。從這角度看,「公安條例——特別是暴動罪——違反國際人權公約」之說,與事實和國際標準原則實有一段相當距離。

彭勳爵又說難以「認真」接受不批評銅鑼灣書店事件的人對法治之意見。驟耳聽來,似乎是一種晦氣說話,就像是因為你不批評有人打劫,所以你便不能批評有人放火。但更重要的是,銅鑼灣書店事件實難以與梁天琦一案作正面比較。假如真的有人越境執法,這肯定是內地執法部門對一國兩制和特區法治極不尊重的行為,應予譴責。但這是政治問題,而非法治問題。從法治角度看,重點應是:一、有沒有人犯法;二、有沒有足夠證據;三、有沒有提出檢控的可能。特區法庭只能在區內執法,沒有能力檢控區外人士,更沒有能力檢控區外一個部門。假若有人在區內進行這些犯法活動而被察覺及逮捕,那特區政府當然應提出檢控。但就算有人被逮捕,也要看有否可以入罪的人證、物證;假如沒有,特區的執法部門憑什麼提出檢控?但可能最重要的是:特區能否提出檢控,屬執法權力有否受區域限制與有否足夠證據之事實問題,與法治無關。希望彭勳爵明白這些根本的事實和道理。

大律師公會默然無語 令人失望

最後必須一提的是,在整件事件中,大律師公會默然無語,實在令人失望。大律師公會的憲章第一段清楚指明公會的責任是維護司法體制和法治。我們的法官若真的受政治操控、「濫用法律」迫害忠良,大律師公會固然要挺身而出、直斥其非。但同樣道理,假若法庭和陪審團依法辦事、恪守法治原則,卻被他人誣衊為「政治工具」、「濫用」法律迫害忠良,難道大律師公會不是應同樣地挺身而出,為我們的司法體系、我們的法治辯護嗎?為何作為一個專業團體,在政治立場上可以窮追猛打,在維護法治上卻不發一言?這可能亦是局外人瞧準機會肆意攻擊我們的法治和司法體系的原因之一。

政客可以每天也有雙重標準,但法治不能有雙重標準。法治最基本的元素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萬不能如彭定康之流,認為因為你的政見崇高,便可享有特權,不受法律約束。希望法律界人士能在大是大非問題上,是其是、非其非,以正視聽。

作者是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

原文載於《明報》觀點版 (2018年6月29日)

圖片來源:香港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