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4年簽署中英聯合聲明至今已至40周年,回望香港從平穩過渡、順利回歸的歷程,是「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成功實踐。近年來,英國聯合美西方盟友指控中國頒布香港國安法、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等行為,違反了香港的自治權、人權等基本權利和自由,並以「不民主」的幌子指責中國違反了聯合聲明中第三條及附件一的國際承諾。
1997年香港回歸後,中國一直恪守聯合聲明的承諾,嚴格履行聯合聲明的內容,依據基本法落實「一國兩制」方針,而英國的指控卻是於理無據、於法不合,其錯誤言論引起國際社會及輿論界對中國產生嚴重誤解,對「一國兩制」事業產生負面影響。以下我將針對其指控邏輯逐一予以回應:
首先,聯合聲明中所具有的是「國際法約束力」,而非「國內法約束力」。聯合聲明的「國際法約束力」只能約束中英雙方履行、實施聯合聲明的行為,而不能約束中英雙方為履行聯合聲明條款而採取的屬於各自國內法律規定的轉化程序和執法作為,例如:英國對聯合聲明中第二條的承諾內容為,英國需要在1997年7月1日將香港交還給中國,至於英國交還香港需要經過國內的法律程序,則是英國的內部事務,中國無從置喙。
英國無任何權力干涉中國內政
同理,在中英談判期間,英國也承認中國主張的執行對港十二條方針政策是中國內政行為,不由英國批准。而且,聯合聲明中第三條與附件一屬於「中國單方聲明」,即是中國單方承諾了將聯合聲明第三條和附件一以基本法規定,並保持50年不變。縱觀基本法實施至今,中國並無對基本法關於聯合聲明第三條和附件一的正文內容作出刪除或修改,基本法的附件修改也不違反正文與聯合聲明的內容。
其次,聯合聲明屬於國際條約,英國和中國均需通過轉化為國內法以履行聯合聲明,而轉化為國內法的法律程序行為屬於一國內政,對方無權干涉。聯合聲明的內容具有原則性、宣示性、抽象簡要性,無論在中國或英國執行與適用時均需採用轉化式方法。兩國履行聯合聲明都需要通過各自立法機關制定更為具體和可實施性的國內法予以執行和適用。英國《1985年香港法》也是通過國內立法轉化適用聯合聲明的,其履行的轉化法律程序中國從未予以干涉。而中國政府制定的基本法屬一國的憲制性文件,內容要保持長期性、穩定性、具體詳細可操作性,中國須通過制定詳細的基本法內容及相關香港本地法例等程序轉化適用聯合聲明,而該行為屬於中國內政,只要中國對港基本方針政策保持50年不變,英國對中國基本法執法與轉化適用行為理當不得橫加干預。
再者,聯合聲明中無任何條款規定,英國以及其他國家享有監督中國履行聯合聲明的權利。英國指控時是以共同簽署方身份主張對中國實施聯合聲明的監督權,並試圖以「合同」性質誘導普通民眾予以造勢,將不合理的責任、承諾轉接給中國,讓普通民眾認為英國作為「合同」的當事方自然有權監督中國履行「合同」。
但實際上,無論從聯合聲明的實際文本以及英國自身預想中都無權行使監督行為。而聯合聲明第三條與附件一中對維持香港與英國和其他國家建立互利經濟聯繫,香港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與其他國家和地區單獨保持經濟文化關係的規定,也並不能構成其他國家在香港行使「監督」的權力,其他國家更不能以此干涉中國對香港實行什麼制度。
如上所言,英國的指控是故意將中國正常實施內政的行為扭曲為不履行國際承諾,並通過大範圍的傳播製造輿論及恐慌心理,阻礙「一國兩制」的全面準確實施。
增進外界理解認同「一國兩制」
為免讓英國指控的論述與做法在國際社會形成慣例、習非成是,需進一步加強與國際社會的溝通對話,提升中國對聯合聲明履約行為的論述方式與宣傳技巧,有理有據有節強硬反駁才是中國在聯合聲明的話語權爭奪戰和輿論戰的正面應對之策。
一是建議在聯合聲明簽署的40周年之機,相關部門可組織出版官方性、多語種的聯合聲明白皮書,對比聯合聲明的規定、基本法和「一國兩制」的實施情況,並採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向群眾解釋聯合聲明涉及的法律問題;
二是建議組織專項研討會、論壇等讓各界學者、政界人士參與聯合聲明的議題討論,接納多方觀點,同步多元化宣傳地向公眾說明中國嚴格按照聯合聲明內容實施「一國兩制」的正面道理。
聯合聲明話語權戰是一場世界性的、全方位的、系統的,其中結合了歷史與現實、法律與政治等多重領域。中國在面對不利的輿論環境,與國際社會搭起溝通與對話的橋樑是全面、準確地宣傳中國嚴格履行聯合聲明的正面形象,增進外界對「一國兩制」的理解與認同的主要方式。通過提升中國在國際社會的話語權,向世界展現香港在「一國兩制」下保持的獨特地位和優勢,保障「一國兩制」實踐的持續推進與香港長期繁榮穩定。
作者是一國兩制青年論壇創辦人兼主席、北京市政協委員、特首政策組專家組成員
原文發表於大公報(Dec 18, 2024)